涉港澳台合作-北京大学港澳台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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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指南
北京大学涉港澳台合作申报
(2019年5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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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北京大学国际合作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校发【2019】40号),凡以北京大学二级单位名义与港澳台地区高校、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,通过签订协议、合同、意向书和备忘录(统称协议)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,应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备案。
一、 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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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单位在校内门户-智能合同上提交《北京大学港澳台合作申请书》及协议文本,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国际合作部;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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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合作部综合办公室审批后转港澳台办公室分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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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澳台办公室审议,重大合作事项还需提交学校国际合作委员会及校长办公室/党委常委会审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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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后,提交至法律办公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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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办公室审批同意后,二级单位签署合作协议。\
二、 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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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协议文本
三、 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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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单位应提前不少于2个月提交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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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大合作事项,请参照《北京大学国际合作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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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与港澳台地区相关单位签署协议,可签署简体、繁体两种协议文本,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。
四、 文档
《北京大学港澳台合作申请书》;
《北京大学国际合作管理办法》。
五、联系信息
- 国际合作部综合办公室
联系人:陈峦明
联系电话:010-62757453
电子邮箱:lmchen@pku.edu.cn
- 港澳台办公室,南阁104
联系人:赵嘉新
联系电话:010-62756433
电子邮箱:zjx@pku.edu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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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编:1008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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